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 2018年6月28日,闫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6日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闫某某以120元和60元的价格先后和漳州市中途村一个叫“某某”(真实姓名不详)的男子购买了100条假冒伪劣中华(硬)香烟及42条利群(新版)香烟,“某某”通过物流将烟运至宣化区后由被告人闫某某接货存放在宣化区**街西口**号院内其租用的平房储物间内准备销售,2019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闫某某租用的储物间内扣押假冒伪劣中华(硬)香烟两箱(每箱50条共100条),利群(新版)香烟一箱(42条),玉溪(软)香烟2条。后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张家口市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扣押的100条假冒伪劣中华(硬)香烟价值人民币45000元,42条假冒伪劣利群(新版)香烟价人民币值5880元,2条假冒伪劣玉溪(软)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总价值人民币51340元。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于2018年7、8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先后和漳州市中途村叫“某某”男子多次购进假冒伪劣中华(硬)香烟后以每条200元的价格先后分五次利用张家口市至二连浩特长途汽车运至内蒙古二连浩特市销售给孙某某共计250条假冒伪劣中华(硬)香烟,销售给卢某某50条假冒伪劣中华(硬)香烟。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以每条80元的价格先后分两次销售给张家口市宣化区王某甲假冒伪劣利群(新版)香烟30条,假冒伪劣香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供述;证人孙某某、卢某某、向某某、常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检验报告、价格认证结论书;微信交易记录;包装、运输假烟照片及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和扣押的假冒伪劣香烟及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达到1137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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