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闫某某在未取得《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改装成油罐车的鲁******号货车,先后多次向其附近村庄的柴油用户秦某某等十余人销售柴油,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72245元。2015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本复印件等;3.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生
检察员任卫东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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