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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甲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9198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蔡县蔡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蔡县蔡州大道温泉酒店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闫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甲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芯华

检察官助理:马雪楠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街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四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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