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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101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住新密市**街**院**号**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 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月2时许,被告人闫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豫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桥时,撞断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经过车辆驾驶人报警。后民警组织对闫某甲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闫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6.88mg/100ml。经认定,闫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闫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甲供述及辩解;2.证人周某某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警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到条、到案经过、结案报告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200 mg/100ml;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闫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事故损失已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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