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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甲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8号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闫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停靠在宣钢医院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礼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闫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闫某乙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网络查询单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薇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检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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