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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甲失火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 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捕前住********号。2012年8月10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赤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失火罪,经赤城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甲在赤城县田家窑镇关地沟村村西南方向南背(小地名)自家地中烧荒草,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家窑镇关地沟村过火总面积135.34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83.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过火荒山52.0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见证人情况说明、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闫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赤城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 帅

检察员:韩桂亮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甲现被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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