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住本村,务农。2005年7月因聚众斗殴被满城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1月21日闫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满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5年8月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安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5日到望都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望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告人闫某甲以征用满城区**镇**村土地为目的,安排宋某某、闫某乙(已判决)负责征地工作,宋某某、闫某乙以半夜向**村民被害人闫某丙、李某某、张某甲家扔酒瓶子、用垃圾土掩埋被害人张某乙需要浇地的机井的方式威胁被害人强迫被害人同意签订征地协议,强迫交易数额达1112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伙同宋某某、闫某乙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签订征地协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指定管辖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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