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2019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5日下午4时许,为了与他人争夺赌档地盘,被告人闫某甲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纠集闫某乙(已判刑)、牛某某、柳某某、“高手”、“小宝”(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摩托车到达中山市**镇**村***街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闫某甲在现场助威并叫嚣砍死对方,闫某乙、“高手”等人在殴打过程中使用刀具捅刺被害人张某某胸部、腰背部、左大腿,致张受伤倒地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闫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锐器作用于右胸部致升主动脉根部破裂出血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闫某甲在河南省太康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涛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卷,光盘4张(含电子卷宗盘2张)。
3.牛某某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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