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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甲滥用职权、受贿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4********,汉族,高中文化2002年10月至案发任景县电影管理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捕前景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景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景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景县政府决定对县城东城墙片区进行拆迁改造。后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分别与景县电影管理站、及电影管理站职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2011年8月13日,某某公司以迁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名义竞得该宗土地(净地面积8.415亩)的使用权,并缴纳土地出让金1200万元。2012年10月15日,景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由县财政拨付电影院1183.17万元(该宗土地出让金扣除每亩2万元政府纯收益),用于支付东城墙片区拆迁征收费用,电影院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落实。后被告人闫某甲擅自同意某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的拨款请求,私刻本单位公章和财务章交给张某某使用,2012年10月18日,该1183.17万元的拆迁征收费一次性全部转给某某公司。被告人闫某甲的这一决定导致对开发公司失去制约,后续拆迁改造和工程进度受到影响,造成电影管理站的放映厅、门市楼至今未能回迁安置。被告人闫某甲的行为给国家造成4427909元的重大损失,并导致开发公司在其他方面的违约不能及时止损,引发职工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

2、在景县电影管理站拆迁改造期间,被告人闫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开发商为其支付了2011年至2015年房屋租金24300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向开发商索要价值331383元的门市楼一间,开发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对其要求予以许诺,该门市楼至案发时未实际交付给被告人闫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甲家属已经上缴涉案款2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专题会议纪要、协议书、转款凭证、任职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瑾初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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