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闫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5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闫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某餐厅,盗窃闫某乙存放于吧台储物格内的手提包中的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项链及戒指共价值人民币3635.65元。
被告人闫某甲于2020年4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65134****;保证人闫某丙,联系方式1511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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