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庄村**街**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闫某甲同被害人吴某某通过**聊天软件相识,同年4月至7月两人在交往期间,闫某甲隐瞒已婚的真相,同吴某某谈恋爱获取吴某某信任。闫某甲虚构打官司请律师、自己长脑瘤治疗需要资金等方式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67741.22元,拒不归还。案发后,闫某甲退赔给吴某某90000元,并获得吴某某的谅解。
2020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闫某甲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闫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到条、和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虹
检察官助理:陈恩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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