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闫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石家庄市**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书彬、王银荣,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网上在逃人员吴某某潜逃期间,被告人闫某在明知吴某某是涉嫌犯罪的人的情况下仍为吴某某提供资金并代为租房,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扣押的手机等物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逮捕证、房屋租赁合同、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吴某某是网上逃犯而为其提供财物并帮其租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王 鹏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被逮捕,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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