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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洋诈骗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闫洋,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案发前暂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临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3年3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有关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闫洋虚构事实,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创业贴息贷款、政府投资、当兵体检、帮人找工作、处理酒驾违章、办理相关证件为由实施诈骗作案8起,共诈骗钱物共计39950元,其诈骗资金已全部挥霍。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闫洋到临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闫洋获知被害人赵某某想办失业证,在没有办理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不参加培训也能办理失业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闫洋通过赵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闫洋谎称自己托关系可以帮徐某某的女儿找工作,并以办事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3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闫洋通过王某甲认识被害人谈某某及其丈夫王某乙,后获知谈某某夫妇经营农场需资金周转,被告人闫洋谎称可以托人办理政府投资和贴息贷款,以办事需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谈某某、王某乙夫妇人民币3000元及价值约500元水果,共计3500元用于个人挥霍。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闫洋获知被害人李某某在张掖经营一家教育培训公司,闫洋谎称可以托关系给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争取政府农村技能培训的相关项目,以给领导请客送礼为由诈骗李某某及妻子陈某某人民币15400元及价值约700元水果和600元食用油,共计16700元用于个人挥霍。

5.2019年5月份,被告人闫洋在被害人孙某某火锅店吃饭时获知孙某某店内资金紧张想办理创业贴息贷款。被告人闫洋谎称可以帮孙某某办理创业贴息贷款并以办事请客送礼为由先后诈骗孙某某现金6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6.2019年5月12日,被害人穆某某通过孙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闫洋,并告知闫洋其想办理创业贴息贷款。被告人闫洋以办理创业贴息贷款需请客送礼为由诈骗穆某某人民币3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7.2019年8月份,被告人闫洋通过张某某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某,在得知被害人黄某某担心儿子当兵体检不能通过的信息后,被告人闫洋谎称可以托关系保证黄某某的儿子体检顺利通过,并以办事需请客送礼为由诈骗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8.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马某某因酒驾被张掖市甘州区交警队查获,马某某给其朋友王某甲打电话让其找人帮忙处理。王某甲联系了被告人闫洋,闫洋和马某某见面后,闫洋谎称可以帮马某某处理酒驾并以办事需请客送礼为由诈骗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价值250元的香烟一条,共计2250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由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甘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张某某、王某甲,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谈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穆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闫洋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会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闫洋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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