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闫玉江,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8********,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医疗美容业务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玉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闫玉江在与朋友于某某交往中得知其家资富有遂生盗窃贪念,并于同年9月初某日,利用给于某某搬东西的机会进入其位于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家中,趁于某某不备盗窃客厅桌子上的于某某家及其母亲家门钥匙各一把。
2019年9月及12月间,被告人闫玉江在和于某某聊天过程中得知其家中无人后,先后三次使用上述盗窃的于某某家门钥匙,进入其位于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房屋,分别盗窃黄金项链一条,后销卖得款14490元;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0元;盗窃卡地亚牌及天梭牌手表各一块,后销卖得款人民币8500元。
2020年1月至5月24日,被告人闫玉江在和于某某聊天过程中得知其母亲家中无人后,先后三次使用上述盗窃的于某某母亲家门钥匙,进入其母亲位于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房屋,分别盗窃现金人民币5900元、3300元、6000元及于某某家奥迪汽车钥匙一把。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闫玉江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北面停车场内找到于某某家牌照号为津Y****2的白色奥迪汽车,使用其窃得的该车钥匙打开车门,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1500元。
被告人闫玉江将上述窃得现金及销卖得款共计人民币89690元中部分用于日常挥霍,剩余存入其个人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闫玉江于2020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亲属赔偿于某某及家人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玉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玉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多次入户行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玉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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