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91号
被告人闫科科,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农民。2018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科科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二次补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闫科科通过其妻孙某某与刘某某相识,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产生婚外情。2017年10月,刘某某向闫科科提出结束二人的情人关系,遭到闫科科的反对,并以二人开房时刘的内衣视频相威胁。2018年4月7日,刘某某在闫科科家中当其面将二人的关系告知了闫的妻子孙某某,此事激怒了被告人闫科科,闫欲打刘时被其妻孙某某制止。后闫科科将刘某某与其开房时仅穿内衣的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刘的丈夫王某某。
2018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闫科科电话联系刘某某,让其到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吴家村沣河西岸两人约会地做个了断。刘某某答应后,因该地段偏僻,随即联系吕某某,让其帮忙解决此事。吕某某联系穆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在案发现场附近的闫科科发现刘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等人,遂到秦渡镇购买尖刀一把返回现场,单独与刘某某交谈。刘某某要求闫科科删除其手机中的不雅视频时发生撕扯,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穆某某等人上前殴打闫科科,闫用刚购买的尖刀将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刺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右胸前遭锐器刺创造成右肺动、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李某某的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吕某某的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3.法医学尸检鉴定书及照片;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提取笔录及照片;7.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8.证人证言;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科科持刀伤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闫科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仝和平
2018年11月21日
注:被告人闫科科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附:案卷五册、光盘四张、尖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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