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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红波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闫红波,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判处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红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闫红波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号附**号被害人徐某某家处,进入该室内,将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1条铂金950项链(价值人民币960元)、1对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2486元)、1条黄金貔貅手链(价值人民币611元)、1包黄鹤楼1916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盗走。赃物销赃后得人民币2300元,赃款均已挥霍。赃物1条铂金950项链、1对黄金耳环、1条黄金貔貅手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闫红波表示谅解。被告人闫红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2.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侦查报告;6.被告人闫红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红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红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红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闫红波具有累犯、坦白、前科、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红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蕊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闫红波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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