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闫银启,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银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闫银启来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弘海小区附近,用T型锥将宁向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别克君威轿车副驾驶车门锁撬开,将放于车后备箱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盗走。
2、2019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闫银启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与菏泽路路口附近的城南故事饭店门口,从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斯巴鲁轿车后备箱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银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闫银启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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