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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雪伟、王某某等四人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闫雪伟绰号三哥、老三),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603232230,汉族,半文盲文化无业,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沈丘县刘湾镇刘湾行政村刘湾180号。被告人闫雪伟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6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闫雪伟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街**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份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3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3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宇),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住界首市**园区**烤肉店,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区。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4月2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绰号某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祝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雪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于2019年9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闫雪伟通过田某某联系王某已欲购买毒品。同年4月8日,被告人闫雪伟与王某乙约定,闫雪伟购买冰毒100克,每克8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乙8000元。次日,被告人闫雪伟在界首锦华饭店被抓获。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闫雪伟在其居住的界首市宾馆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闫雪伟伙同王某某在界首**宾馆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闫雪伟伙同王某某在界首**宾馆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2.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闫雪伟在界首市**商务宾馆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3.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闫雪伟伙同王某某在界首市**酒店容留祝某某、陈某某、龙某吸食冰毒。

(二)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用其身份证登记或居住的界首市宾馆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闫雪伟在界首市**酒店容留祝某某、陈某某、龙某吸食冰毒。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闫雪伟在界首**宾馆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闫雪伟在界首**宾馆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三)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其所开的界首市宾馆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酒店房间,容留闫雪伟、王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酒店房间,容留闫雪伟、王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界首市**饭店**房间,容留闫雪伟、陈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春节前一个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界首市**饭店**楼的一个房间,容留胡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春节前一个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界首市**饭店**楼的一个房间,容留胡某某吸食冰毒。

(四)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祝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界首市**办事处**庄孙某某家中,容留闫雪伟、王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闫雪伟、王某某、刘某某、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雪伟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雪伟、刘某某、王某某、祝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琳

2019年9月12

附:

    1.被告人闫雪伟、刘某某、祝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61页、补充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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