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闭卫雄,绰号某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58********,壮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卫雄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闭卫雄与被害人农某甲为邻里关系,2002年9月19日17时许,闭卫雄的妻子农某乙怀疑农某甲用石头砸自家屋顶,便站在农某甲家后门骂农某甲,闭卫雄的儿子闭某某,农某甲的叔叔农某丙闻讯来到现场,农某丙劝说农某乙未果,农某甲听到骂声持菜刀从家中冲出,菜刀被农某丙夺下,农某甲又持木棍朝农某乙打去被闭某某拦下,后闭卫雄来到现场,看到农某乙被欺负便从家门口拿起斧头朝农某甲头部砍了一斧,农某甲当场受伤倒地,闭卫雄遂逃离现场,农某甲被农某乙等人送往雷平卫生院,后转南宁三〇三医院救治,共花费医药费7110.5元,农某乙赔偿农某甲医药费200元。2009年12月23日农某甲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残疾人,残疾等级二级,2019年3月21日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农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闭卫雄于2019年5月2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0年1月13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现场图等;2.证人闭某某、某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农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闭卫雄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卫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卫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卫雄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培嫚
检察官助理许秀秀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闭卫雄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被害人农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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