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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广西象州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9时50分,被告人闭某某驾驶桂B****5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柳州市莲花客运站往来宾市象州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六庙村至八—X290线108km+470m处时,撞倒被害人明某某,后闭某某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明某某送柳州市工人医院抢救后,于2020年1月11日死亡。经认定,闭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闭某某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治

检察官助理:覃秀玉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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