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闭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向律师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闭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507线由某某镇方向开往某某镇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20分,当车辆行驶至省道507线由0km+500m处时,碰撞到路上步行的廖某甲,造成廖某甲当场死亡。经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闭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廖某甲无责任。经鉴定,廖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某某的心脏压塞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谅解书;2.证人证言:吴某某、廖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闭某某、车辆安全、廖某甲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珈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讯问笔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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