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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村**组,现住湖北省安陆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闭某某驾驶一辆鄂K2****号中型普通货车,内载被害人李某甲、乘客蒋某某沿孝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K107+650M处路段时车辆爆胎,闭某某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上道路中心护栏后,李某甲被抛出车外,造成李某甲受伤死亡、车辆及道路中心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书、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送达回证、谅解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 武福爱[2020]病鉴字第2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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