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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闭某某在“亚米”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始在平台进行直播,直播过程中,闭某某先是以聊天作为开场,当直播间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其设置收费方式—由观看者充值进行直播,以裸露身体性器官以及进行性自慰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直播期间,观看者通过在直播平台购买礼物赠送给闭某某,在直播后根据观看者为其充值网络小票及在平台累计收到礼物按比例提成,由上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其获利。通过上述方式,闭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1884元。

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房将被告人闭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用于直播的手机、直播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直播架等;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非法获利超过5万元人民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红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闭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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