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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7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闭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7号小型轿车在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广场县中路口处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闭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便将其带至武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往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闭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567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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