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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闭某某在大亚湾区**市场附近一间大排档和朋友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四两左右的牛栏山牌白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闭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大亚湾区**市场出发,往响水河方向行驶,行驶到**红绿灯路口时因超车与他人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闭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闭某某倒地不起,现场人员便报警求助,交警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将闭某某送往惠亚医院救助和抽血化验。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闭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3.0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健雄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871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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