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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一区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 9620711341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闭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沿中山市南外环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南外环路槎桥村对开路段时,碰撞由黄某停放在右侧路边的粤TQ****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告人闭某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闭某某驾驶车辆时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83.5mg/l00mL。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闭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1537****);

2、本案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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