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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310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9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在云南省昆明市********号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83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闭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瞿某某放于电动自行车车座上的手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130元、被害人瞿某某的驾驶证1张、身份证1张、上海银行卡1张、交通卡2张等物。次日,被告人闭某某将窃得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存入其本人建设银行卡(6217001180038110451)中。经鉴定,涉案手包价值人民币95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闭某某因重大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手包及手包内现金被窃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地下车库内拾获被害人瞿某某的手包的事实。

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闭某某ATM存款4,000元至其建设银行卡中的事实。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被告人闭某某处查获并扣押现金人民币4,130元,后发还被害人瞿某某的事实。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从被害人瞿某某处调取手包1只,驾驶证1张,身份证1张,上海银行卡1张,交通卡2张,后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包的价值。

7.接受证据清单、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闭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闭某某的身份情况的事实。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闭某某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闭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现伟

检察官助理:吴施依

2020 年 8月 24


附:

1.被告人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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