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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闭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199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0月21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自2020年2月初起,被告人闭某某在没有实体货源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2名被害人,共骗得人民币21500元(以下涉案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为:

1.被告人闭某某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后,家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的被害人代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联系闭某某购买口罩。闭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月9日骗得代某某支付口罩定金共计9000元。

2.被告人闭某某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后,家住广东省中山市的被害人黄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联系闭某某购买口罩。闭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骗得黄某某支付口罩定金共计12500元。

另查明,2020年2月17日,横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闭某某抓获归案。闭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4月2日退赔被害人代某某9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12500元。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代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闭祖集    

检察官助理:韦明浩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闭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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