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闭某某身为吸毒人员,为了以贩养吸,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在广西横县马山镇克安村委高堂路口硬化路处,将一小包毒品准备出售给吸毒人员蒙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闭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二小包(净重分别为0.13克、0.09克)、手机一台;在吸毒人员蒙某身上查获毒资100元、手机一台。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手机和人民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蒙某的证言;4.被告人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闭某某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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