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二分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问雪锋,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甲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乙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住江苏省宝应县**镇**路**号。2018年10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被告人问雪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2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5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问雪锋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陈某某(已判刑)为其经营的*甲公司、*乙公司(均已吊销营业执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0份,税额1,770,804.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税合计12,187,300.04元,上述税款已全部申报抵扣。
同期,问雪锋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介绍费的方式,介绍上海*丙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丁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上海*戊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己电气有限公司从陈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1份,税额4,856,522.48元,价税合计33,424,300.40元,受票单位申报抵扣税额4,681,315.69元。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问雪锋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到案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受票单位的情况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涉案人陈某某、昌某某等人的供述,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问雪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的犯罪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涉案发票清单》,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的《抵扣证明》等证据证实:虚开增票的金额及抵扣的税额。
4、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问雪锋作为*甲公司、*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问雪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问雪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晶晶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审计报告一份,补充材料若干。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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