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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天顺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闵**,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闵**因盗窃罪,于1998年2月19日被东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4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在本市官渡区**路****周边开展工作时,在****卫生院对面路边将意图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闵**及违法人员蒋某某(另案处理)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闵**上衣口袋内查获三包毒品可疑物,从闵**钱包内查获两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以上毒品可疑物净重0.79克,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是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晏和飞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闵天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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