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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宇晨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闵宇晨,曾用名闵桂勇,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湖县**镇**路**号**单元**室。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宇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陕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座**号,以下简称**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闵宇晨伪造“陕西**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司与陕西**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陕西**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购销合同”,虚构为履行该合同**公司需先期垫资的事实,分别于2017年4月至6月分三次从**公司股东被害人严某某处骗取严某某个人所有的承兑汇票四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958668.01元,后闵宇晨将该四张承兑汇票转让兑现,共获得人民币938028元。所获赃款被闵宇晨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其个人债务。2019年2月25日,闵宇晨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破案后,闵宇晨家属赔偿严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项目购销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及转让协议、银行流水、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企业工商信息、谅解书、协议书、提取笔录等;

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阮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闵宇晨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宇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闵宇晨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两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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