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闵小强,绰号“阎王”,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小强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闵小强伙同万某(已判决)、陈某(已判决)等人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的江浙宾馆地下室摆放三台六人座的打渔机供人赌博,并约定持股比例为陈某50%、闵小强25%、万某25%,安排熊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负责上分收银等工作。该赌场自运营以来,共非法获利8万余元,其中陈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闵小强和万某各自非法获利2万余元。该赌场曾于2013年4月16日被新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吴某某、陈某某和赌场工作人员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闵小强及同案人万某、陈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小强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该赌场非法获利8万余元,闵小强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情节严重,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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