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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明明盗窃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闵明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9********,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家**号。2006年因涉嫌盗窃时未满十六周岁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明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闵明明在凌晨时段独自一人骑燃油助力车分别在湖口县流泗镇、大垅乡、马影镇、张青乡、均桥镇以及彭泽县龙城镇、芙蓉墩镇、定山镇等地,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左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车辆内财物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骑燃油助力车来到湖口县流泗镇君清嘉园小区,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左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君清嘉园小区的白色起亚牌K5赣G8****小车进行盗窃,盗得现金2000余元,造成车损共计500元;

2、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骑燃油助力车来到湖口县大垅乡管垅村上廖家湾,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村口广场上的黑色长城牌哈弗H6赣GK****小车进行盗窃,未窃得车内任何物品,造成车损共计360元;

3、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骑燃油助力车来到湖口县流泗镇莲花村廖家湾畈湾,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湾里祖堂门口的白色福特牌赣G9****小车进行盗窃,未窃得车内任何物品,造成车损共计480元;

4、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骑燃油助力车来到湖口县流泗镇廖家畈湾,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廖某甲家门口的起亚牌赣G7****小车进行盗窃,未窃得车内任何物品,造成车损共计500元;

5、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骑燃油助力车来到湖口县流泗镇廖家畈湾,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前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廖某乙家门口的长城牌哈弗H4赣G6****小车进行盗窃,盗得现金20余元,1包金圣圣青花瓷香烟、9包吉品金圣香烟、4包软中华香烟,合计金额576元,造成车损共计280元。

6、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流泗镇泗垅路,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泗垅路边的克莱斯勒牌300C浙A3****小车进行盗窃,盗得几十元零钱,细支滕王阁香烟四包,造成车损共计780元;

7、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流泗镇泗垅路,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泗垅路边的白色日产牌逍客赣G7****小车进行盗窃,盗得几十元零钱,造成车损共计280元;

8、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流泗镇君清嘉园小区,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左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君清嘉园小区老工商银行门口的广汽传祺牌赣G6****小车进行盗窃,盗得拆散的硬盒中华香烟一包,被盗物品价值金额人民币45元,造成车损共计300元;

9、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彭泽县芙蓉墩镇五联村,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前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闵某某家门口院子里的赣LM****车内进行盗窃,盗得现金1400元造成车窗损坏,造成车损共计280元;

10、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彭泽县芙蓉墎镇,采用一字起子撬破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芙蓉粮管所里的一辆白色的北京现代牌赣G0****越野车进行盗窃,窃得一些烟酒价值100元,造成车损共计700元。

11、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彭泽县定山镇,采用一字起子撬破车左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红光村广场处的东风日产牌苏J0****小车进行盗窃,但是没有盗得任何物品,造成车损共计600元;

12、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彭泽县芙蓉墎镇江河村,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左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被害人汤某某家门口的白色长安牌赣G5****小车进行盗窃,盗得现金30余元,造成车损共计320元;

13、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彭泽县龙城镇朝阳厂区,采用一次起子撬破右前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朝阳厂区楼下的白色宝沃牌赣G2****小车进行盗窃,盗得现金100元,造成车损共计1060元;

14、2019年11月上旬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马影镇郑管湾,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郑某甲家门口的红色飞亚特牌赣G9****小车内进行盗窃,盗得现金200元,滕王阁长天牌香烟一条,合计金额500余元,造成车损共计500元;

15、2019年11月上旬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马影镇张九房湾,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前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周某某家门口车棚内的银灰色五菱宏光牌赣GG****面包车进行盗窃,未窃得车内任何物品;

16、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均桥镇新农街,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左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路边的黑色长城牌哈弗H6小车赣G0****进行盗窃,未窃得车内任何物品,造成车损共计320元;

17、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马影镇曹柯前村,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前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村前广场上的赣GC****车内进行盗窃,盗得现金800余元,金圣瑞香香烟8包,合计金额1040余元,造成车损共计300元;

18、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均桥镇信用社门口,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左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信用社门口的黑色哈弗牌H6皖HD****小车进行盗窃,盗得现金660元,黄山牌香烟两包,造成车损共计290元;

19、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马影镇新塘村郑维通湾,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前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空地上的赣G9****小车进行盗窃,盗得现金100余元;

20、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张青乡王岗村,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后车窗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王岗村路边的浙G3****小车进行盗窃,未窃得车内任何物品;

21、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闵明明来到湖口县马影镇新塘村郑维通湾,采用一字起子撬破右后玻璃的方式对停放在被害人郑某乙家空地上的黑色丰田牌赣GA****小车进行盗窃,未窃得车内任何物品,造成车损共计600元;

综上,被告人闵明明盗窃现金及烟等物品合计人民币约6700元,被砸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885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闵明明被湖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供修车发票、收据汇总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王某某等21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闵明明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3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明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闵明明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林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1张)、光盘6张、发票及收据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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