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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明雄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99号 

被告人闵明雄,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新建******自然村**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明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闵明雄先后四次贩卖含氯胺酮成份的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黄某某等人。具体如下:

1、 2019年11月13日的凌晨0时左右,吸毒人员黄某某和被告人闵明雄通过微信约定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的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旁边的台球室门口进行毒品交易,黄某某事先用微信转账1200元给闵明雄微信上后,被告人闵明雄打车来到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边上的台球室门口,两人碰面后,被告人闵明雄将价值1200元的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

2、 2019年11月16日的晚上,吸毒人员黄某某和被告人闵明雄通过微信约定在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边上的台球室门口进行毒品交易,黄某某事先用微信转账700元给闵明雄微信上后,被告人闵明雄打车来到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边上的台球室门口,两人碰面后,被告人闵明雄将价值700元的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

3、 2019年11月20日的凌晨,吸毒人员黄某某和被告人闵明雄通过微信上约定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麦园小区华莱士店门口进行毒品交易,黄某某事先用微信转账500元给闵明雄微信上后,被告人闵明雄打车来到长堎镇麦园小区华莱士店门口,两人碰面后,被告人闵明雄将价值500元的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

4、 2019年11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王某某和被告人闵明雄通过微信约定在南昌市榕门路瑞颐酒店边上进行毒品交易,确认好交易地点后,被告人闵明雄打车来到榕门路瑞颐酒店边上,两人碰面后,被告人闵明雄将价值800元的毒品"K粉"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使用微信扫码将800元的毒资扫码给被告人闵明雄的微信上。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闵明雄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闵明雄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明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明雄以牟利为目的,四次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K粉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明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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