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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姜某某、曾某某三人赌博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公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6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捕前住本市城关区**路**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闵某某、姜某某三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闵某某、姜某某、曾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组织赌客胡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拉萨市城关区德吉南路金刚精品酒店405、505房间内通过赌博网站显示纸牌大小玩“龙虎”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闵某某、姜某某、曾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姜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到5000元以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在组织赌博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闵某某、姜某某二人在组织赌博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云丹加措

2020年3月2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光盘11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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