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乡****村。1999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镇***村**号。199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一次补充侦查,2月20日公安机关一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闵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在一起聊天时,闵某某称想弄点钱还被告人焦某某的账,李某某出主意让闵某某偷电动车电瓶,李某某再以每组100元的价格收购,闵某某将想法告诉焦某某后,焦某某表示同意。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27日期间,焦某某开着其白色卡罗拉汽车拉着闵某某在宁晋县境内及周边县市多个小区盗窃电动车电瓶共12次,每次第二天天亮后将电瓶卖给李某某,卖电瓶的钱除用来还焦某某账外,剩下的用来二人加油、食宿等。经鉴定,被盗电瓶、电动车车架等价值13856元。具体如下:
一、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乡***村小区,盗窃该小区乔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221元;盗窃乔某甲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08元;盗窃段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14元;盗窃张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54元;盗窃李某某天能牌6-DZM-20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32元;盗窃赵某比德文牌6-DZM-20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80元;盗窃黄某某超威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37元;盗窃张某某津阳光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171元;盗窃乔某乙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二、2019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镇***村小区,盗窃该小区赵某某天能牌6-DZM-20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515元;盗窃任某某超威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22元;盗窃张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294元;盗窃尤某甲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43元;盗窃尤某乙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23元;盗窃马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47元;盗窃李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三、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乡**村小区,盗窃该小区侯某某新日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131元;盗窃刘某某澳柯玛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177元;盗窃崔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38元;盗窃张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雅迪牌6-DZM-20型电瓶各1组,经鉴定价值分别为204元和304元;盗窃张某跑狼牌6-DZM-20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261元;盗窃王某某捷安特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160元;盗窃侯某某爱玛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四、2019年9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乡***村小区,盗窃该小区陈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98元;盗窃沈某某恒大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五、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镇**路**号崛起网吧一楼过道的雅迪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六、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管理区***小区,将被害人楚某某电动车电瓶撬开,因电瓶难以取出,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七、2019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镇***村小区,盗窃该小区牛某某津阳光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182元;盗窃张某某比德文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八、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县****小区,盗窃该小区马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288元;盗窃张某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49元;盗窃霍某某捷马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160元;盗窃宋某某超威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九、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市*****小区,盗窃该小区王某天能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87元;盗窃宋某某超威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204元;盗窃刘某某超威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十、2019年9月20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县***小区,盗窃该小区刘某某小鸟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十一、2019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县**村小区,盗窃该小区李某某超威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160元;盗窃周某某爱玛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233元;盗窃李某某JIETA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十二、2019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进入**县****小区,盗窃该小区张某某小鸟牌6-DZM-12型电瓶1组,经鉴定价值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焦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有一次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且构成一般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芳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闵玉龙、焦永军、李明波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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