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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祝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门**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20年11月2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6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门**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20年11月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2时58分,被告人祝某某本市口区中山大道云尚国际时尚中心1楼B036“帛然”服装店内,盗得绿色“帛然”牌女式长裤一条。经鉴定,该商品价值人民币117元。随后,被告人祝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闵某某本市口区汉正街品牌广场门口汇合,共同预谋作案。

同日13时25分,被告人闵某某在汉正街品牌广场1楼1099号“和平家”服装店内,盗得白色“宇涵”牌女式长裤一条。经鉴定,该商品价值人民币49元。

同日13时41分,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在汉正街品牌广场3楼3022号“堓上紫煊”服装店内,一同盗得花色“芳衣俊”牌女式连衣裙一条、花色“女人驿站”牌女式连衣裙一条。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0元。

同日13时45分,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在汉正街品牌广场1楼1087号“世纪小不点”店内,一同盗得红色“娟娟-布同”牌女式衬衣一件。经鉴定,该商品价值人民币69元。

同日13时47分,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在汉正街品牌广场1楼1026号“吉美”店内,一同盗得黑色“吉美”牌女式美背一件。经鉴定,该商品价值人民币29元。

接被害人阙某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将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抓获归案。上述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照片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身份材料;被害人阙某某石某某等人提供的被盗商品售货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石某某等5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对案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立

     检察官助理:龙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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