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路**号**书店**栋**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收缴赌资8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及闵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闵某某伙同被告人鲁某某以1300元/月的房租租用位于贵溪市**办事处**南路**号的罗某某家二楼开设麻将馆赌场,该麻将馆赌场的赌具两台麻将机、扑克牌等由闵某某和鲁某某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日常管理主要由闵某某负责,鲁某某协助管理,该麻将馆打1000元一索的贵溪麻将,鲁某某和闵某某通过抽取每索100元的桌钱从中渔利。2019年10月22日晚上该麻将馆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参赌人员9人,扣押麻将机两台、记账用纸50张、人民币1600元等。
另查明,从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和闵某某两人开麻将馆共计打了624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62400元,所得渔利由两人平分。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先后两次共计退赃3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账本及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姜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闵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鲁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62400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鲁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文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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