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7时40分左右,闵某某驾驶陕B****0/陕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咸阳市三原县前往旬邑县旬东煤矿途中,车辆沿着2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旬邑县土桥镇义章村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杨某甲无证驾驶的绿驹牌二轮电动车过程中,将杨某甲驾驶的电动车撞倒,造成杨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杨某甲受伤后一直在咸阳市二一五医院治疗,经医院治疗无效后于同年6月21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表、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闵某某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闵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杨某甲死亡医学证明,杨某甲个人以及全家户籍信息证明、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焦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咸阳承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6.视听资料照片3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独冢村一组0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