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闵某某驾驶鄂F****7小型汽车载宋某甲、王某某等人由谷城县石花镇黄家营村往本镇界牌垭村方向行驶,行至呼北线1432KM+300M(谷城县石花镇铁庙沟村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宋某甲(男,殁年59岁,谷城县石花镇黄家营村人)、王某某(女,谷城县石花镇黄家营村人)两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闵某某及同车人将宋某甲送至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6时50分许,宋某甲方报警,同年2月21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19000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甲、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2月15日闵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肖汉华等人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住谷城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32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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