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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中午,被告人闵某某独自在其经营的饭店内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社区时,与同向行被害人驶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孟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一级,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5.8±8.3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闵某某案发后自行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70531****)。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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