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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39岁,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村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10月13日9时4分许,被告人闵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青州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蒋家村村口东约200米处时,因躲避前方车辆与正在进行路面施工的杨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经青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本案民事赔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办案说明、闵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收到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绵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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