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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巷**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闵某某在宜城市万意宾馆北边两层楼内张某(在逃)组织的卖淫窝点里,帮张某招揽、介绍嫖客,协助张某组织妇女余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卖淫,闵某某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闵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闵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揽、介绍嫖客,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茂翠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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