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93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93********,汉族,专科文化,系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招聘经理,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凌晨2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0号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塔立交桥下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9.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现场血液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
5.被告人及驾驶车辆照片;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7.户籍信息;
8.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静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于交警碑林大队;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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