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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址: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闵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渤海路人民保险公司门前段时,与前方苏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等待信号灯时发生追尾,致两车损坏。经鉴定: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1.14/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孙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闵某某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供述: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静脉血酒精含量达到251.1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稳扣

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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