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当阳市**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闵某某在不具备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大源北路百足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豪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882517****、1881944****。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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