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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闵某某和女友在德安县**镇**夜宴大排档,请其朋友杨某某、熊某某夫妇吃宵夜,因买单之事与杨某某、熊某某夫妇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闵某某认为杨某某、熊某某夫妇看不起他,遂拿起啤酒瓶砸碎,顶着自己的脖子挑衅正在隔壁饭桌吃饭的不相识的闻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等人,并叫嚣让闻某某等人将其捅死,后被其女友和熊某某劝离。但被告人闵某某挣脱后再次拿起啤酒瓶砸碎,冲至隔壁饭桌并让闻某某等人将其捅死。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闵某某用破碎的玻璃瓶将被害人闻某某的左手手腕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赔偿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熊某某、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段某某的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九江远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闻某某,邓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段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支付了被害人部分赔偿款。被告人闵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荣勋

检察官助理:王海宝

2020年7月1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闵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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