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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址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巷,因酒后心情不好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路边闲置的防疫岗亭内的马甲点燃引起火灾,导致岗亭烧毁,并致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停放在岗亭附近的机动车损坏。经价格认定,上述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7226元。

被告人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警情信息单、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报价单、明细表;3.证人证言:证人呼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闵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颜国军

检察官助理:丁  宁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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