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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闵某某盗窃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闵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闵某某、汤某某(已判决)、喻某某(已判决)三人驾车来到蒙自市**建设工地,将停放在建设工地的一挖掘机油箱撬开,用事前准备好的水管及吸油机将油箱内的柴油吸至容量为25公斤的塑料桶内,截至离开现场前共盗取柴油8桶。据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分公司出具的油价统计表,同月油价为7.04元/升,按照国际柴油密度质量换算公式,1公斤柴油等于1.16升柴油,此次被盗柴油8桶,共232升,价值人民币1633.28元。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闵某某现在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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